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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11-25 1653

(绍市公管办〔2016〕32号)

各有关单位:

《绍兴市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制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绍兴市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资源,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和运行,保证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统一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统一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联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全市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统一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市)现有专家经市公管办资格认定后,按统一专业设置,作为分库专家纳入统一专家库进行集中管理。

分库按照专家属地设立,划分为市本级(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等六个分库。

第六条  统一专家库的专业应按统一标准设置。因实际需要,分库中需补充、细化、增设在库专业分类的,经市公管办同意后可以设置。

第七条  统一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通过“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系统”)进行。

第八条  市公管办负责对统一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分库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统一专家库、专家相关管理制度;负责专家系统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制定专家培训计划;负责建立专家档案;负责专家资格认定、入库、考核、评优、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各区、县(市)公管办”)负责对本分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分库专家征集、初审、培训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专家考核工作。

各区、县(市)公管办每季度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公管办报送本分库专家的使用和季度考核等综合情况;如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公管办报告。

第十条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专家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维护、使用与管理,负责做好库内专家抽取工作。

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有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  专家的条件和录用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之一。

特殊专业或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熟悉评审业务,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不断扩大市外专家的录用比例;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地优秀专业人才,应优先录用:

(一)具有高级职称;

(二)具有省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资格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具有教授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由市公管办统一牵头组建资深专家库,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统一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与招投标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任的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或公管办邀请;

(二)资格审查;

(三)培训和考核;

(四)入库录用。

专家聘期为二年,到期按考核等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  专家资格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专家资格审查入库程序:

市本级(含越城区)的分库专家由市公管办组织复审、培训后入库。

其他分库专家由各区、县(市)公管办负责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送市公管办,由市公管办组织复审、培训后入库。

第十八条  对符合多种评标专业要求的专家,一般按其最擅长的专业予以聘任,但原则上聘任不超过2个专业(按评标专业分类的一级目录计)。

同一专家一般只能申报一个分库;原有专家已在多个分库录用的,由市公管办组织复验时征求专家本人意愿后确定保留一个分库,并通知有关各区、县(市)公管办。

第十九条  专家依法享有专家权利、承担专家义务,并获得市公管办统一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抽取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在网上或现场提交专家使用申请。按照项目属地,由市公管办或相应的区、县(市)按规定审查专家使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申请在一个或多个分库中抽取专家。在多个分库中抽取专家的,可适当提前抽取时间,但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专家的抽取应通过专家系统完成,原则上应采用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进行,抽取过程不得对外泄露。

如果在库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需要,可变更专业,选择其他相近的专业中补充抽取。

第二十三条  在评标开始前,专家抽取名单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  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规范专家的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市公管办负责专家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公管办配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入库专家每年应参加专家培训不少于一次。专家培训记录作为专家日常考核管理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抽查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市公管办根据各分库专家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统一对专家进行奖惩。

第六章  专家的奖惩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市公管办对优秀的专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或不合格的专家进行相应处罚。

专家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专家资格和取消专家资格等。

第二十九条  专家被投诉、举报或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对其进行调查取证期间,暂停其专家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公管办应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市公管办反馈调查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专家因不良行为被取消资格的,应清出统一专家库,且今后不得录用,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专家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专家因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专家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专家解聘程序: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示情形的专家,通过专家系统将被自动解聘出库;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款、第(四)款所示情形的专家,由专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市公管办核准后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专家库的管理、运行、维护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有违规泄露专家信息、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主动或者协同指定专家,或者暗箱操作定向抽取专家,或者违规泄露专家名单的,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项目论证、验收等需在统一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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