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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绍兴市本级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11-25 1165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绍兴市本级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市公管委〔2016〕5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绍兴市本级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制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绍兴市本级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保护公共资源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国家、省及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范围内开展的各类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14 号)中进场交易限额标准以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为:

(一)工程类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1.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

绍兴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或限额标准有调整的,本规定也相应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及所管辖范围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管。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则、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三)制定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方案;

(四)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规定处理异议(质疑)等纠纷。

第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由纪检、审计、财务等人员组成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

(二)会同交易领导小组处理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异议(质疑)等纠纷,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财政、建设(建管)、交通、水利、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等职能监管部门应明确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监管的职能科室,配备相关业务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方案;

(二)监督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活动;

(三)受理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做好项目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工程类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因项目特殊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经交易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需出具单位纪要或决定文件)。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对于限额以下同一类型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集中招标。招标方式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招标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易,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做好前期准备,提出交易申请,由交易领导小组进行交易条件审核;

(二)编制交易文件,报职能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发布公告;

(四)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提供交易文件;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组织开评标;

(七)中标公示、定标;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合理、规范设置评审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特征无关或倾向性的条件,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排他性的行为。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需公开招标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二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报名的时间不少于二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应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将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一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报名、投标文件的提交和公示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交易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按照规定需要合同备案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合同备案资料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应按规定先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异议(质疑),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异议人(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项目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按规定向职能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职能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项目实施单位以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招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中标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小组应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在交易活动中,投标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小组应及时处置,并将情况上报相关职能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禁止不符合条件或者擅自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采购)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市本级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

市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于限额以下交易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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