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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机构诚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11-25 106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咨询)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咨询)机构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交易活动平稳高效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代理(咨询)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考核管理。

第三条 代理(咨询)机构考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办)监督检查处牵头,市政务服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科室,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越城区公管办)、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越城区分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考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代理(咨询)机构考核计分(基础分100分)由综合考核和日常考核组成。其中,综合考核基础分为25分,主要包括被考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力和信誉等,一年考核打分一次;日常考核基础分为75分,主要包括被考评企业项目依法依规承接业务,交易组织的效率和质量,业绩、业主评价情况等,每半年考核打分一次,上一半年考核计分不带入下一半年。

考核按《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机构考核标准》(附件)执行,考核期间标准有调整的,另行公布。

招标代理(咨询)机构的同一行为涉及不同扣分标准的,按较高扣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办交易管理处、监督检查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公管办、越城区分中心,按照本考核管理规定和标准,每月对代理(咨询)机构计分扣分事项及不良行为作出书面考核意见书,并于次月5日前集中送考核牵头处室。

经营管理和信誉等综合考核基础分考核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收集、初审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政务服务办。

第六条 纳入业主单位评价的服务项目(单项招标建安费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征求业主单位意见,及时收集、汇总招标(咨询)项目业主评价表。

第七条 招标代理(咨询)机构的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根据各招标代理(咨询)机构每半年考核期综合得分情况,按得分高低分别确定本考核期星级,星级共分五级,以提交综合考核基础分资料的招标代理(咨询)机构数量为基数,其中五星级占15%,四星级占15%,三星级占40%,二星级占15%,其余为无星级(计算各星级数量时按四舍五入法计取,如考核得分相同,相应调整星级数量)。

未提交综合考核基础资料的招标代理(咨询)机构,视作无星级。

第九条 在同一半年度考核期内,代理机构出现违规行为受到累计扣分10(含)-20分的,暂停其投标资格3个月的处理;累计扣分20(含)-30分的,暂停其投标资格6个月的处理;累计扣分30(含)-40分的,暂停其投标资格1年的处理,暂停期从扣分确认之日起。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和开展业务的资格。

市政务服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处科,越城区公管办、越城区分中心应将前款涉及扣分情况明确后,即时报送考核牵头处室。

第十条 招标代理(咨询)机构半年度考核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越城区分中心代理(咨询)服务招标项目中作为投标人信誉评审指标。上一半年度考核期评为五星级的得2分,四星级的得1.5分,三星级的得1分,二星级的得0.5分,没有星级的不得分,记分依据以考核结果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绍市公管办〔201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机构考核标准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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