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一、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二、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