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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06-06 373

(洛建〔2019〕124号)

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豫建〔2011〕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组成明细清单。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合理的评标方式。

第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七条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确定为: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5人,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工程项目不少于7人,1.5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少于9人。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九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招标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同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并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管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30号)、《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03-31-2016)、《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HAA3-31-2019)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投标报价,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DBJ41/T087-2017)。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中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要求:

(一)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

(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措施项目费总额、其他项目费总额、规费总额和税金总额;

(三)明确将属不可竞争费的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单列,并不参与商务标评审;

(四)招标人要求同时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将二者密封在一起。当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电子文件应当符合本省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采用电子招标的,从其规定;

(五)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投标人可以用保函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收保函。其中:

1.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应提供承包商高额履约保证的承诺。承诺保函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最低不少于工程造价的30%;

3.招标人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同时对承包商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承诺。承诺保函金额应与对承包商履约保证要求一致。

(六)招标人应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资质条件。不得设置过高的资质条件;不得设置限制性或排斥性条款;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资质条件;在进行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根据需要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具备2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联合体投标。

(七)招标人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时,应规范使用企业、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详见附件3和附件4),并以奖惩性加减分形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不能不切实际、随意、恶意拔高对投标人信用要求,同时也不得利用信用信息为潜在投标人量身裁衣,不得使用超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影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常参加投标活动。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洛阳市建设系统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洛建〔2018〕166号)、《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梳理完善洛阳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的通知》(洛信组办〔2019〕3号)等相关规定,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重失信的单位及个人、联合惩戒对象的应设置相应的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八)招标人应规范设置企业、项目经理业绩,应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招标人不得不切实际、随意、恶意拔高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利用类似工程业绩为潜在投标人量身裁衣,不得影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常参加投标活动。

(九)合理制定招标文件的否决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十二条  评标活动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阶段。

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及商务标清标内容(附件1)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条件和重大偏差等逐一进行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其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存在标的物、价格、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方式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评审。(评审规则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按否决投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二)投标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三)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的;

(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品种未包含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品种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件。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时应审慎。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不作为否决投标的因素。投标人明显打字或排版错误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不予以否决投标。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之间串(围)标的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多重身份投标,不同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出现相同联系人的;

(二)同一投标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的;

(三)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相吻合的;

(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它材料等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非正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雷同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出现非正常一致,或呈现非正常规律性变化的;

(十二)运用计算机硬件特征码识别技术、标书编制系统软证书识别技术、标书编制系统与计价软件特征码关联识别技术,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计算机的;通过电子评标系统雷同性分析技术,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存在非正常雷同现象的;通过电子评标系统不平衡报价分析技术,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存在过高报价或过低报价雷同的;

(十三)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或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十四)属于同一法人组织、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监管部门、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围)标的行为。

在资格评审和评标中发现的疑似串(围)标行为,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写出串(围)标行为认定报告并签字。在资格评审、投标、开标、评标中被认定为串(围)标的,取消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和依据,不得简单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清标未通过”为由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和行贿情形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书面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投诉与处理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以及《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原《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建〔2019〕7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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