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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 (暂行)

河南省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06-01 1425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资监委〔2010〕2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印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号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含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采购)、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其它各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  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各类交易活动主体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拍卖、挂牌等有关交易活动,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交易活动。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监管办通过联席会议或专门检查方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纪委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负责。

第六条  监察室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监督制度,指导、督促、审核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细则和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审核、备案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交易事项、交易机构制定的招标(采购、拍卖)文件、招标(采购、拍卖)交易方式变更和成交合同等;

(四)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控告和检举,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理本行业监管交易事项的审批、许可,审核、备案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相关文件、合同,依法拟订本行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执法监督细则和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二)依照职责,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和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在交易活动中,发现当事人、评委、中介机构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三)采取日常监督、审核备案、专项执法、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管;

(四)协助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投标、歧视排斥投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指导、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市级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对本行业评标专家进行资质认定、筛选和推荐,并对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交易中心履行场内交易组织管理、信息发布和对各类交易文件的核验等职责。

第九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内部各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代理业务,提供中立、诚信的优质服务。

第十条  参与评标的评委要遵守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干扰,对自已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法纪监督部门、各职能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和社会监督,不得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标活动,不得违规干扰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各方、评委、中介机构等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招投标活动,自觉接受相关单位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事项要在交易前依照规定报告监督部门参加监督,没有监督人参加的交易活动,交易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监察室控告或检举,监察室在收到控告或检举后,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交易相关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监察室审核备案:

(一)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备案进场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有失公平的;

(六)未按规定抽取专家或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七)评委偏离评标方法、标准和原则评标的;

(八)有围标、串标、泄密等违反交易规定的;

(九)未按规定全额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的;

(十)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擅自变更交易合同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对交易活动的审核、进场、交易、履约等方面监督不力,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各种违法违纪违规交易行为和控告、检举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交易中介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结果报送监察室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发布、场内交易组织管理等职责,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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