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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使用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05-27 889

郑财办购〔2010〕10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郑州市政府采购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使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政府采购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使用规范》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郑州市政府采购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使用规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评标方法

(一)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委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为三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应当出具采购人书面委托书。

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设评委会主任或小组组长,由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从专家成员中推荐产生,不得从采购人代表中产生;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求过意见的专家,该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

(二)保证评标专家确定的公正性。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专家必须从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语音电话自动或随机方式抽取。评委会成员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前保密。

(三)评标方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标方法分为三种: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在实际执行中主要采用前两种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作出详细规定。

评标时,评委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二、评标标准

(一)评标标准制定和评审原则。

1、合法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制定的评标标准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产品技术要求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作为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予以评审。采购文件必须明确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包括商务和技术条件),以及为证明符合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而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明确规定不能提供其证明材料的,作为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废标。非国家强制性的资格认证和要求不得作为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对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的,评委会应当拒绝评审。

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所有供应商、产品是一致的,不能带有倾向性。

2、可操作性。对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以外的评审因素,招标文件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项目特点作出具体量化。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要有可操作性,其量化标准要科学、合理,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主观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评委会在开始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和实质性要求,以及采购文件允许负偏差的条件,在评标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政策和采购文件要求的具体标准评审。

评委会在进行评审时,废标、加价、加分、扣分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以及对样品的审查情况,应当在评标记录中予以记载。涉及需要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原件的,应当对原件的审查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和审查的评委会成员签字。

(二)评标标准的适用。采购人自行采购的,由采购人制订评标标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一起制订。评标标准主要从价格、商务、技术三个方面制定,具体规范如下:

1、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价=报价×(商务调整比例+技术调整比例)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服务、业绩、企业信誉、交货期等,调价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技术指标、实施方案、创新以及环保节能产品评价等,调价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

2、综合评分法

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招标采购单位可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增加相应的评审因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关于权重,可以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再进一步细化:

(1)对于标准化产品且价格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价格分值权重可在40%-60%之间;商务分值权重在5%-15%之间;技术分值权重设置在25%-40%之间;对其他一些相关性因素的权值情况,因不直接影响采购项目质量,一般可给予5%左右的权值。对于符合政策导向的加分分值为总权重的4%-8%。

(2)对于技术要求较高、延续服务较严、系统性较强、需要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项目。价格分值权重可在30%-40%之间;商务分值权重在10%-20%之间;技术分值权重设置在35%-50%之间;对其他一些相关性因素的权值情况,因不直接影响采购项目质量,一般可给予5%左右的权值。对于符合政策导向的加分分值为总权重的4%-8%。

3、性价比法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评标程序及要求

(一)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由评委会专家签字发出书面澄清函,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得分情况,按照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从低到高、评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中标单位或者根据授权直接推荐中标单位。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管人签字。

此规范仅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使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评标方法评标标准,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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