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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2021-09-23 1142

(苏财购〔2019〕17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等要求,市级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健全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采购人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一)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二)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三)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内容

采购人应以各项制度规范为指引,充分落实《工作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单位整体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明确政府采购环节、贯彻政府采购制度、合理设置岗位职责,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一)环节控制。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重点环节控制主要包括编制采购预算、选择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调研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审核确认采购文书、组织参与评审活动、确认结果与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询问质疑与答复、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

(二)制度控制。采购人应当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参考《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风险提示》(附件1)有关内容,对各环节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明确。对法律法规未明确,但确有风险的环节,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规定,确保风险可控。

(三)岗位控制。采购人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合理确定岗位职责。确保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重要岗位实施定期轮岗等要求,建立“一事多岗”、内部分级审核等制度。

三、有关任务

(一)采购人应当充分调动资源,形成合力,在涉及政府采购的业务、财务部门中指派负责人、专门人员,抓紧制定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8月底前报送我局对口户管处室备案。

(二)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络员制度,填报《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表》(附件2)、《政府采购联络员表》(附件3),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底前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联系电话:68616650.联系人:郭千仪)。今后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络员发生变动,请及时报备变动信息。

《关于明确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6〕17号)明确省驻宁外单位的政府采购实行属地管理,请省属驻苏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政府采购联络员。

(三)各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各市、区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推进方案,着力推进和落实本地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风险提示

          2.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表

          3.政府采购联络员表

苏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

标签: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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