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地logo 资讯中心
搜索图片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9〕12号)

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2021-09-23 395

各市、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提高审核效率,现就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要点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由5人以上单数(包含1名法律专家)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必须与所论证项目专业对口,非“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论证专家,必须提供专家的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技术专家与所论证项目专业对口的高级职称、法律专家有效期内的律师执业资格等)。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各论证专家应从不同工作单位中分别选取。相关专家情况须汇总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情况表》(见附件1)。

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二)在专家论证意见中,必须明确所论证的项目符合“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还应明确采购单位提出的需求属实,必须采购该进口产品等内容。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程序

(一)市级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审批系统”将申报材料直接报我局审核。

(二)各市、区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材料,由市、区同级财政部门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审批系统”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报我局终审。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审核

(一)形成清单。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进口需求每年进行一次梳理、归类,合并较普遍、标准的进口需求,形成集中论证清单。集中论证清单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国产产品无法满足的技术指标,选择进口理由等。

(二)集中论证。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根据进口产品的分类情况,组成不同的专家论证组。专家组仍需按照119号文的规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且必须包含一名法律专家。选取的技术专家不仅要熟悉设备技术性能,还要熟悉行业发展状况、市场发展程度等。对于国内已有成熟产品的行业,也可考虑引入国内制造商的专家参与论证。专家组出具的论证意见,需区分国内能否生产,对国内无法生产的进行标注;国内能够生产的,应注明需进口的技术指标。

(三)集中审核。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审批系统”报我局集中审核,并发布审核通过的清单目录。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采购符合清单要求进口产品的,只需经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无需再逐一论证并报审。

(四)工作要求。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报审工作。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汇总有效期内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符合清单要求进口产品的采购量,每三个月报我局备案一次(见附件2)。

(五)清单共享。各市、区条线单位可共享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发布的清单,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采购符合清单要求进口产品的,只需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无需再逐一论证并报审。各市、区财政部门应汇总有效期内本地条线单位符合清单要求进口产品的采购量,每三个月报我局备案一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09〕3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比地招标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分享和传播, 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 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 考,并自行承担责任。
未登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