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那么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什么时候公布?想了解的朋友一起看看吧!
评审专家名单的公布时间为评审活动完成后,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1.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2.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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