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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2024-03-08 1478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鄂公管委发[2023] 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全省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24日

 

 

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为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巩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暨打击围标串标专项行动成果,服务全省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决定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牵头,争取纪检监察机关支持、监督,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聚焦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精准打击围标串标和策划、组织、实施围标串标的“标贩子”,从严查处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从严查办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和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腐败行为的党员、公职人员,持续优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分级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牵头,行政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协同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坚持“小切口”,聚焦主要矛盾,把组织围标串标、破坏营商环境的“标贩子”作为打击的重点,聚焦围标串标,精准打击“标贩子”。把握政策,稳定经济。向市场主体传递积极信号,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实体经济合法权益,不笼统针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避免误伤实体经济,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影响工程建设施工进度。巩固深化,标本兼治。注重整治成果转化运用,深入查找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工作措施,加强日常监管,推进制度建设,优化市场环境。

 

三、排查范围

(一)十二届省委第一轮、第二轮巡视发现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发现和移交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问题; 

(三)经济责任等审计发现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问题; 

(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人数量异常、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施工设计变更异常、工程量签证异常、结算价款异常、反复出现投诉举报等标前、标中、标后问题;

(五)对2022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暨打击围标串标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

(六)2020年以来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已作处理的不再排查);

(七)2020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中掌握的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围标串标和“标贩子”案件线索(已作处理的不再排查)。

 

四、职责分工 

按照“行业分工、层级监管、属地管理”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实施联动执法,形成打击合力。

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排查本行业范围内的围标串标、“标贩子”线索,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线索集中分析研判后及时按管辖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

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配合公共资源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交易项目信息,发现围标串标、“标贩子”线索及时移交。

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处理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和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腐败行为的党员、公职人员,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处理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 

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案件,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协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本行业范围内的围标串标、“标贩子”案件线索。

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改革的市(州)、县(市区),按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问题整改(2023年3月至4月)

针对十二届省委第一轮、第二轮巡视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移交的问题,经济责任等审计发现的问题,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建立问题整改清单。

第二阶段:排查线索(2023年4月至5月)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巡视、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大数据分析、标后履约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公开征集线索等方式收集排查线索。各地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组织集中研判案件线索,建立线索台账。

第三阶段:移交线索(2023年5月至6月)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对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线索按管辖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2023年6月至7月)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等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体制性、机制性、长期性、顽固性问题研究治本措施,深化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商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牵头建立联席会商机制,传达学习贯彻省政府关于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工作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集中移交案件线索,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持续深入推进工作。

(二)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强化协同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三)联合惩戒机制。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标贩子”、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实施联合惩戒,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内的联合惩戒措施,把严重失信主体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联合督导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合理调配全省执法“人才库”人员,对问题多、进度慢、不深入、零查处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监督。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不得走过场、打折扣,严禁有案不查、袒护包庇、掩盖问题、回避矛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成果宣传和运用。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曝光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展示整治成果,强化震慑效果。同时,强化以案促改,明确责任、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深化改革、解决问题,防止反复、防止反弹,持续优化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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