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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

土地矿产 2024-09-20 纠错
项目编号: 嘉国土合字(2006)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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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京新融友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原****市国土资源局(现****市自然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嘉国土合字(****)第***号),合同第**条明确约定“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截至目前,该宗土地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的*分之*,并已中止开发建设满*年且长期处于停止建设状态,你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你公司未开发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根本违约,我局决定:

*.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解除你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嘉国土合字(****)第***号《****出让合同》。

*.嘉国土合字(****)第***号《****出让合同》中******.*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

*.如后续处置该地块过程中产生其他经济损失,我局保留向你公司追偿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日后视为送达你公司。

特此公告

****市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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