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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城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遴选标准与管理要求》的通知

招标-其他 2024-06-17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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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区项目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教育指导中心:

  现将《****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项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遴选标准与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卫生健康局 ****市****区教育局

  ****年*月**日

  (区卫健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区教育局联系人:姚伟业,联系电话:********)

  

  

****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遴选标准与管理要求


  为进*步规范我区儿童青少年视力筛查及诊疗质量,完善项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遴选机制,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形成本遴选标准与管理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授权与遴选

  (*)受理与核定授权。

  *.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共同核定授权;

  *. ****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设在区疾控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核申请机构资质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评审工作,收集和整理评审结果向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反馈。

  (*)近视筛查医疗机构遴选标准。

  *. 机构资质相关要求。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间在有效期内。综合性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眼科”诊疗项目。眼科专门机构要求眼科门诊部以上。申请单位近*年内未受过卫生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除外)。

  *. 人员资质要求。申请机构需具有眼科医学或眼视光专业相关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至少*名(要求中级以上职称),从事项目工作人员持有医学相关毕业证书者需≥**%,卫生相关专业实习人员≤**%。

  *. 人员配置标准。每支筛查队*要求不少于*人(其中队长*人;质量控制员*人;检查视力人员*人,屈光检查人员*人)。

  *. 设备配备要求。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检定和校准;对非强制检定仪器设备需专人负责定期校准、测试,并规范记录结果。远视力检查表应符合*******《标准对数视力表》的相关规定,数量不少于*套。屈光检测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周岁或配合度较差的儿童可选用手持式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数量不少于*套。

  *. 工作职责。承担全区幼儿园和中小学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目标人群入校(园)视力初筛工作,包括裸眼和戴镜远视力、电脑验光等工作,并使用《****区儿童青少年视力档案管理系统》现场采集和上传监测数据。筛查工作严格按照《****省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指引(****版)》《****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筛查流程专家共识(****版)〉的通知》(粤卫办疾控函〔****〕**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号)《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和《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国卫办疾控函〔****〕***号)要求执行。

  (*)近视高危人群复查定点医疗机构遴选标准。

  *. 遴选范围与资质要求。在具备眼科专科检查和诊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眼科专科门诊部或具有眼科诊疗资质且眼科诊疗区域不小于***平方米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中选取。新塘镇、荔城街、增江街、永宁街、石滩镇、中新镇、荔湖街按照**名学生或新增机构与现机构直线距离相距****米以上设立复查机构。其余镇街学生总人数不足**各设立*个复查机构。小楼镇、正果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遴选标准,但申请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执业资质,同时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硬件设备设施可满足视力异常学生复查需求。

  *. 近*年内未受过卫生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除外)

  *. 人员资质要求。需拥有第*注册点副高职称或以上的眼科医师*名以上;第*注册点中级眼科医师*名以上;高级眼视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以上(其中*名必须为眼视光专业全脱产大专以上学历);第*注册点中级或以上职称护士不少于*名。

  *. 设备配置要求。符合** *****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视力箱至少*套、符合********《眼科仪器—验光仪》电脑验光仪*台以上,眼球光学生物测量仪*台以上,检影镜验光仪*套以上,镜片箱、试镜架或综合验光仪不少于*套;眼科医院要求配备超广角眼底照相机、*/*超、角膜地形图等辅助诊断设备;检影镜、裂隙灯、眼压计各配备*台以上。

  *. 工作职责。承担近视高危人群复查工作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需为该部分人群进*步确诊和补充检查信息,包括睫状肌麻痹验光、眼球生物学参数测量,记录所采取的近视防控措施,每年回访*次或以上,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到《****区儿童青少年视力档案管理系统》***数据平台(***注释: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对近视高危人群名单确认后*个月以上没前来检查的调查对象,须安排工作人员告知所在学校项目负责人要求近视高危学生复查,并在数据平台中登记失访名单及失访原因。

  *. 复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近视防治指南、斜视诊治指南和弱视诊治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号)《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执行。

  *、项目管理要求

  (*)日常监管。

  *. 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和接受区项目办统*管理、考核、监督和项目验收检查等工作。

  *. 对违规行为或质量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医疗执业许可证未通过年度校验,且未能如期整改完毕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由区项目办向区教育局、区卫健局提交书面报告,取消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次,申请机构应在每年**月底前按要求向区项目办递交相关资料(详见附表*、*、*),超时不予受理。

  *. 项目实施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被投诉的,由区项目办对投诉信息内容进行核实,并书面形式回复区教育局和区卫健局。投诉案件涉及****市市长热线*****的,由区项目办调查核实后,将情况按要求回复。投诉案件涉及医疗违规行为,由区卫健局按相关法律条款处理。若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由区教育局或区卫健局发协查函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具体工作由区项目办负责协调。

  *. 为做好学生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同时统*为学生建立可随学籍流转的视力档案,所有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统*使用《****区儿童青少年视力档案管理系统》开展学生视力初筛、复查和建档工作。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学生视力监测数据和个人信息。

  *.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运营期间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经营地点、功能场室等行为,均需以书面形式向区项目办提出申请,并进行重新评审;评审期间暂停该机构原有工作任务,直至评审通过后重新授权。

  *. 参与项目工作所有人员每年必须通过区项目办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理论+技能操作),通过考核取得由区项目办统*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上岗期间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工作任务分配及要求

  *. 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必须承担入校为学生开展视力筛查、健康宣教、建立个人视力档案、视力异常学生人群复查和协助区项目办开展教学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

  *. 区项目办分配入校筛查、健康宣教任务时,应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与学校距离、可用设备数量、经考核合格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定结果等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区项目办按照标准做好任务分配,组织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项目主要负责人召开筛查任务工作讨论会议,征集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意见后报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联合印发通知文件。

  *.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区项目办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采集数据力求真实、精准。*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服从管理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区项目办及时向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报告,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资质申请,并予以通报。


  附件:*.****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申请表

   *.医疗机构技术人员资质登记

   *.医疗机构眼科设备设施核查登记表

   *.****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评审表 (点击可下载附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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