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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2号)

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3-10-11 纠错
项目编号: YZCG-DLG202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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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进度

正文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市环境保护局****市**个乡镇(街道)****(不见面开标)*标段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号**号楼*楼***号

被投诉人*:****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市创业大厦

被投诉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纬*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号楼厂房栋第*层***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此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出现****永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序列号*致,投诉人****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认定*家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致,可视为串通投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里面“第*章投标人须知签附表,**、特别提示: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号)规定:“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网卡***地址、***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致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的委托同意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投标无效”,许公管办【****】*号文件真实表述为“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网卡***地址、***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雷同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的委托同意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投标无效”,被投诉人把“雷同”擅自篡改成“均*致”,存在拟定不明确、篡改依据文件等问题,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

投诉请求:责令重新招标,将串通投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经调查、审查,认定以下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禹财购【****】*号)参与同*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情形(*)“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地址、***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其投标文件无效。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号)规定,“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网卡***地址、***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雷同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投标无效。而该项目评标中,仅***序列号相同并不能够证明郑****永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同*台计算机,且投诉人未提供***序列号相同即可判断上述*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围标行为的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查询‘雷同’的释义为是指随声附和,与他人的*样或者也指*些事物不该相同而相同,‘雷同’与‘均*致’意思相同。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将引用许公管办【****】*号文件部分,将“雷同”进*步明确为“均*致”,不存在拟定不明确、篡改依据文件等问题,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依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补充事宜

****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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