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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筷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招标-其他 2022-10-25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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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筷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定城健诺****消毒中心销售的复用餐饮具筷子(消毒日期****年*月**日),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为*.*****/***,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大肠杆菌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

*、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是****县市场局于****年***抽检,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含量*.*****/***大肠杆菌检出,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大肠杆菌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筷子是****定城健诺****消毒中心****年***消毒销售的,该批复用餐饮具筷子*共消毒***双,筷子的销售价是*.*元/双,抽样*共销售**双。我们出租到店内是*.**元/双,*共出租***双,货值共计**.**。剩余***双筷子,由于疫情影响,没有出租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之规定。在量罚上,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款*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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