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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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上级财政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完善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省、设区市财政部门下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章 支出范围
第*条 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等。
第*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观赏电影、送文化活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服务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读书看报服务。
*.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艺术中心(文化馆、书画院、美术馆)、区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用于在市区及区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区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农家书屋当年被评为星级农家书屋的按照等级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或物质奖励。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送戏、送展览等文化活动。用于为农村送歌舞、送戏曲、送展览等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艺术中心(文化馆、书画院、美术馆)、公共博物馆、区镇文化站、村(社区)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基本免费开放服务。列入免费开放范围的文化艺术中心(文化馆、书画院、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区镇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给予免费开放专项补助。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文化艺术中心(文化馆、书画院、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区镇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培训及各类文体活动等。
第*条 公共文化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文化艺术中心(文化馆、书画院、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区镇文化站、村(社区)****;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团体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设施的维修与设备购置;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
第*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建设。
(*) 文化艺术中心(文化馆、书画院、美术馆)、公共
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单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培训。
(*) 区镇文化站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村(社区)文
化干部、专职文化管理员培训。
(*)基层群众文艺骨干、文化志愿者培训。
第*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奖励和补助优秀群众文艺单位和个人。
*.奖励和补助基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家庭文化室、非遗传承人、乡土文化能人等。
*.奖励和补助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包括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团体)和个人。
(*)区镇、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建设以奖代补。
(*)艺术采风、观摩、创作、交流、演出等活动。
第*章 管理与使用
第**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由市文广新局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具体实施分配。
第**条 市文广新局制定、公布年度各奖补项目考核办法和奖补标准,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分配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公平,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和连续*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已分配到单位的,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范围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条 市文广新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的,市财政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章 附 则
第**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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