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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城管局处罚事项

新闻资讯 2019-12-14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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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城管局处罚事项

霍山县城管局行政处罚事项明细

1.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罚
2.对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3.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以及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5.对城市市区行使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6.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7.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8.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
9.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10.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1.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12.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3.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4.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5.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拒不改正的处罚
16.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7.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9.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2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2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2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23.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24.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25.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6.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2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2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2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以及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处罚
30.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31.对在城市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32.对在城市中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33.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34.死亡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3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3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37.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38.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处罚
39.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影响城市环境的处罚
40.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41.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影响城市环境的处罚
42.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影响城市环境的处罚
43.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4.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在城市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6.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护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的处罚
47.将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处罚
48.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以及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和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49.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
50.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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