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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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县“*·**”*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 查 报 告
****年*月**日 **时**分许,****驾驶员刘利波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至****市****县省道***线*****+****(渝巫路武安场口)附近时,发生*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交委、县总工会、南充市嘉陵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同乐巷**号嘉裕小区*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元整,从事普通货运、物流服务、信息配载、*手车信息咨询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该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利波,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户籍所在地为*川邻水县城南镇芭蕉村*组**号,现居住长寿区渡舟街道大地春风苑*幢*单元*-*,身份证号码:******************,无伤亡。
黄代清,行人,男,汉族,家住****市****县沙坪镇白杨村*组*号,身份证号:******************,死亡。
(*)****基本情况
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取得道路运输证, 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有效保险期内。
川*****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有,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险,****在有效保险期内。
经检验鉴定,****灯光信号、转向、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均有效。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市****县省道***线*****+****(渝巫路武安场口)附近,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新民方向,北往沙坪方向,该路段双向*车道,全宽*****,中心虚线,沥青路面,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年*月**日**时许,****驾驶员刘利波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出发前往梁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装运水泥熟料。**时**分许,刘利波行驶至****市****县省道***线*****+****(渝巫路武安场口)附近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行人黄代清撞倒。
(*)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刘利波立即下车检查行人情况,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约**分钟后,交巡警和救护车先后赶到,经医生检查确认,黄代清已经死亡。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黄代清*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刘利波夜间驾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同向行走的行人撞倒致死,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脱离实际。****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特种货物运输,但其制定了《****冷藏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混凝土搅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胡编乱造,应付了事。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公司虽制定路检路查制度,但从未对事故****进行路检路查,也不知晓事故****实际驾驶员,对****、驾驶员脱管。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未按要求组织驾驶员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驾驶员学习培训记录弄虚作假。****伪造事故****驾驶员刘利波的《驾驶员学习记录表》。
(*)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利波夜间驾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同向行走的行人撞倒导致事故发生。经公安机关认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嘉陵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建议
经查,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属****所有,属南充市嘉陵区管辖,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议由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对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防范措施及建议
(*)****要进*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严谨地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运管、交管部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狠抓源头管理,将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纳入日常安全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源头管理和路面巡逻查处力度,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典型案例,发动群众举报,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有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附件:*、****县 “*·**”*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对形成的调查报告签署意见
*、****县“*·**”*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材料
****县“*·**”*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年*月*日
附件*:
****县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对形成的调查报告签署意见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组内职务 |
意见 |
签名 |
备注 |
刘元仕 |
县安监局局长 |
组 长 |
|
|
|
范人元 |
县监察委干部 |
成 员 |
|
|
|
白 超 |
县公安局干警 |
成 员 |
|
|
|
蔡 杰 |
县总工会干部 |
成 员 |
|
|
|
魏荣军 |
县交委安监科科长 |
成 员 |
|
|
|
易 波 |
南充市嘉陵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
成 员 |
|
|
|
王秋萍 |
南充市嘉陵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干部 |
成 员 |
|
|
|
李雪冰 |
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
成 员 |
|
|
|
贺陈刚 |
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
成 员 |
|
|
|
杨 洋 |
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干部 |
成 员 |
|
|
|
附件*:
****县“*·**”*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材料
目 录
*、 《询问笔录》*份;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驾驶人刘利波相关资料;
*、 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关资料;
*、 川*****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相关资料
*、 ****相关资质;
*、 ****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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