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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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深宝住建罚〔****〕**号
姓名:张学恒
身份证号码:***********
住址:****省****市南山区***
经查实,南太集团工业地块城市更新单元**地块****项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专职安全员张学恒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计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社保证明、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行政处罚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张学恒限期改正;鉴于其违法行为情节*般,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决定对张学恒处****元罚款。
张学恒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按照《****市****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账号名称:****市****区财政局(代收户),账号:************或****市农村商业银行****区支行,账号名称:****市****区财政局(代收户),账号:***************)缴纳罚款人民币****元,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联)送交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分之*收取滞纳金。
张学恒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区住房和建设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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