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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对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通报

招标-其他 2019-05-28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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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住建罚字﹝****﹞第***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名称: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徐衍林

  联系电话:***********

  地址:****市****区王府井大街****

  *、案件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采集情况

  ****年**月**日,深圳市光明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派的起重设备专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光明文化艺术中心主体工程项目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存在如下问题:*.小车滚轮轴承破损;*.主钢丝绳磨损严重,*处出现变形。该塔式起重机被专家判定为出现异常情况,需停用整改。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单位及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在项目起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立即停止使用起重设备,并在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起重设备。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起重设备专项检查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塔吊租赁合同、合同文件、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告知书送达、陈述申辩情况

  你单位在起重设备存在故障的情况下,未停止使用起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条第(*)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住建告字〔****〕第***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条第(*)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第**条第(*)、(*)、(*)、(*)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和考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分之*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号光明区第*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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