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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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投诉人: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阳光大道****号(自主申报)
被投诉人:****省****中心
地址:****省****市****区长江路***-*号
*、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实训楼虚拟数字化展馆建设项目、教师教育实训楼***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年*月**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年*月**日;更正结果发布日期:****年*月**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省****中心称我司“中标产品‘无线传输器’成交供应商响应的产品规格型号不准确,将影响后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从而取消我司中标资格,我司认为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此项目招标文件中“电脑的前置大于*个****.*”参数要求,我司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为“前置*个****.*”,且偏离表中注明“满足”。然而,****省****中心在评标时未提出任何质疑,也未向我司要求出示澄清文件说明此问题,并且认定我司响应文件满足要求,给与对应的分值,促使我司中标。但在后续的质疑处理阶段,却又以“响应文件参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由将我司中标结果废除,我司认为****省****中心在评标过程中缺乏严谨性原则,认定原成交结果无效的决定存在不公正。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无线传输器(品牌:极域、规格型号:********)”,制造商为南京极域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经函询,证实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极域品牌产品的制造商,极域********为无线传输器名称,并非型号,实际规格型号为“********”。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未明确产品规格型号,不符合****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如所投标的为货物类项目: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规定,投诉人响应文件应属无效,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符合相关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投诉人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明确“电脑:前置*个****.*接口”。***接口数量为固定参数,不属于《********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规定的可以澄清情形,磋商小组未要求投诉人澄清符合规定。结合其他质疑事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符合相关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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