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医疗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关具体审批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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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进*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现将我委起草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关具体审批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官网上发布,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市卫健委医政处(地址:****市思明区同安路*号天鹭大厦*栋***室)或发电子邮件至***_*****@**.***.**。
附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关具体审批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月*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医疗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有关具体审批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市管各医疗机构、委审批办:
为进*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省卫生厅关于进*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医疗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关具体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专指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管理的医疗机构。办理程序为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地址栏内增加分支机构的执业地址即可,无需另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属于新设置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不得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该设置同类别不高于主体机构级别的分支机构。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设置的分支机构级别规模应不低于*级医疗机构级别。
*、医疗机构因设置分支机构增加执业地点申请变更登记时,除行政、财务不独立之外,其余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如*级综合医院等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予以验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该分支机构的地点、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设置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区管医疗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内的,应当书面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本文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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