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您还未登录。成功注册登录后,将可查看更多信息
登录 立即注册 还未注册?
返回首页
分站:
河南 山东 北京 上海 江苏
更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招标-其他 2024-06-27 纠错
业主 单位

联系电话:查看
代理 单位

联系电话:查看
  • 公告详情
  • 项目进度

正文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管理服务****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
名称: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管理服务****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管理服务****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管理服务采购,财政部制定了《****管理服务****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以下简称《****管理需求标准》,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供采购人参考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购需求标准化体系建设是落实深化****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效率和质量、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财政部制定《****管理需求标准》旨在为****管理服务需求编制提供统*的标尺和规范,使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有模板可循、有标准可依、有文件可遵,规范、高效地编制采购需求,从源头上减少质疑投诉事项发生,更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可参考《****管理需求标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符合****管理服务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相关,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

  在执行过程中,若对《****管理需求标准》有意见建议,请通过********_***@***.***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管理服务****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市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附件:

*.****管理服务****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展开全文

推荐公告

更多
点击右上角的···,即可分享该项目给好友
知道了
知道了

体验会员

请立即收下吧!

恭喜您获得
免费体验会员,请前往领取!
立即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