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文旅轨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交通大厦项目消防系统维保服务采购(二次)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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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文旅轨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交通大厦项目****采购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文旅轨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交通大厦项目****采购项目(*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要求: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服务采购类项目合同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满即项目完成,无验收报告。在无验收报告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开具的已完成证明,合同约定服务期已过,是否能证明项目已完成
答:①已完成的业绩:合同约定服务期已完成即可证明该项目已完成,无需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②正在履约的业绩: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年及以上即可证明满足业绩要求,无需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③若合同内关键信息不明(例如服务期限、面积、项目负责人名字、服务内容、合同金额、维保面积等)需开具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满足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否重复计分。无验收报告且不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开具的已完成证明,是否得分
答:①满足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重复计分。
②已完成的业绩:合同约定服务期已完成即可证明该项目已完成,无需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③正在履约的业绩: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年及以上即可证明满足业绩要求,无需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④若合同内关键信息不明(例如服务期限、面积、项目负责人名字、服务内容、合同金额、维保面积等)需开具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文旅轨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省****市****区阜阳路**号
联系人:****
电 话:****-********
代理机构:****
地 址:****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楼
联系人:****
电 话:****-********/********
****年**月**日
*、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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