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号
*、项目名称
: ****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系统建设—****系统升级及服务建设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安徽爱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清华路合肥启迪科技城创客空间**栋***室
联系人:吴送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
:
****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省****市****区生物园区经*路**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省****中心地址:****省****市城西区海晏路**号地矿综合写字楼**楼
联系人:于浩
联系电话:****-*******
****年*月**日,安徽爱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系统建设—****系统升级及服务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号〕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省****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于*月*日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为未经磋商小组签字的复议意见,*月**日发布的改变中标结果的变更公告、*月*日出具的质疑答复函,违反项目既定磋商程序、磋商文件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投诉人为成交供应商。后因其他供应商质疑,被投诉人*认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取消投诉人成交资格并发布变更结果公告。投诉人对变更后的结果不满,遂进行质疑、投诉。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技术规格响应表”要求“‘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针对“*.*成品软件及*次开发:*.数据库软件”的采购需求,投诉人响应产品品牌型号为“爱学堂**.*”。经查阅投诉人响应文件,未发现附有与“爱学堂**.*”相*致的产品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该产品完全满足采购需求。
该项目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被投诉*要求供应商提供“成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行为不影响对质疑成立的认定,也未发现存在“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诉人进行考察改变评审结果”的行为。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经复核响应文件,认定投诉人未提供“数据库软件”产品证明资料,取消投诉人成交资格系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阶段发现评审有误而进行结果更正的行为,且质疑答复并非评审过程,与评审程序是否违规及是否对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无直接关联。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对于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