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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破21号关于与正基物业公司房产纠纷法院判决结果的通报

拍卖出让 2024-05-16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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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粤**破**号关于与正基物业公司****纠纷法院判决结果的通报

****市住房解困公司管理人文件

关于与正基物业公司****纠纷法院判决结果的通报

****)住房解困公司破管字第**

全体债权人:

****市住房解困公司(以下简称“住房解困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粤****号。

*******日,管理人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住房解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对住房解困公司诉请确认登记在****市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公司”)名下位于****市水门大街***号综合楼右侧*楼,建筑面积***.**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所有权归住房解困公司所有,并要求正基公司协助将上述****变更登记至住房解困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不服上述*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提起上诉。经研究,管理人认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拟不提起上诉。若债权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认为需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请于*******日前书面告知管理人,并说明足以推翻*审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逾期未提出的,管理人将视为同意(****)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上诉存在的风险提示:上诉请求可能被法院驳回,同时判决住房解困公司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少可分配的破产财产。

另外,正大会计所已垫付*审的诉讼费**,***.**元,判决确认由住房解困公司承担,依法应列入破产费用,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支付垫付款。

附件:(****)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市住房解困公司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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