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争议调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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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投诉争议调解工作的
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步深化****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拓展****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投诉争议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投诉调解工作是深化****制度改革,完善****制度体系,健全行政裁决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投诉纠纷处理效率,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举报争议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决定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投诉人对有关****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程序不了解等。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有执法资格且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委托第*方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起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举报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份,财政部门留存*份。投诉人签署****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
(*)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争议调解工作,积极配合,主动对接,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在调解中,调解小组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投诉处理,不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对在投诉调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
****市****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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