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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公开遴选检察人员方案

招标-其他 2024-05-14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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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进*步加强检察机关队*建设,优化队*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队*建设的决定》、《公务员转任规定》、《****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全县公务员队*公开遴选检察人员*名。方案如下:

  *、遴选岗位及名额

遴选岗位

性别

名额

遴选岗位要求

司法行政人员

不限

*

*、学历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专业要求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法学类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遴选范围

  全县在编在岗公务员。

  *、遴选条件

  (*)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的品行作风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且已进行公务员登记;

  *、 年龄要求在**周岁以下(****年**月**日后出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周岁)。

  *、近*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报名参加遴选: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进入公务员队*或现单位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新提拔职务或新晋升职级不满*年的;

  *、存在违规破格提拔、突击提拔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政策规定尚未作出处理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录用后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第*款所列情形的,或与本院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遴选公告和职位表中其他未明确时限的报考资格条件(如基层工作经历、服务基层年限、任职期限、各类证书等),计算截止时间均为****年*月**日。

  *、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报名时间

  ****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

  (*)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联系人:**** ***********

  周潺潺 ***********

  邮箱:**********@**.***

  (*)报名方式及要求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者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供下列资料:

  (*)本人近期*寸彩色免冠照片*张;

  (*)加盖县委组织部门公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毕业证、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省****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见附件);

  (*)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业绩、荣誉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遴选程序

  (*)由****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县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确定笔试人员,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通知笔试人员。

  (*)遴选考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考试总分以***分计算。考试由笔试、面试相结合。笔试开考最低比例为*:*。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及相关岗位要求的业务知识;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按遴选职位*:*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所有成绩均按*舍*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位生成。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体检对象。体检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依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遏制公职人员涉毒吸毒问题的意见》(湘禁毒委[****]**号)执行,体检项目中包含涉毒吸毒人员检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考察,主要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者,取消遴选资格。

  (*)在考察或体检过程中,如出现不合格人员或合格人员自动放弃的,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报县委组织部同意,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可递补*次。

  (*)研究确定拟调人员名单后,在****县人民检察院外网网站及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说明事项

  (*)被遴选录用人员原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解除,原职级按有关政策规定由组织部门予以确认。

  (*)****县人民检察院不负责安排、解决遴选人员住房和配偶、子女的就业、入学等相关事宜。

  中共****县委组织部

  ****省****县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省****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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