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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辽财采购监〔2024〕3号

招标-其他 2024-05-14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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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辽财采购监〔****〕*号

****市鼎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年****领域“*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年度代理的**个市级预算单位****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其他问题*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其他问题
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服务采购项目”、“****市公安局***兆***对讲系统设备采购第*次”和“****省****市****年第*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体化提升泵站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违反了《****法实施条例》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处理结果
按照《****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年****领域“*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财政局。
*、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条和《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省****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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