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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密山市阳光小区北楼0-101(原东安分理处营业用房)一处房产转让(国资监测编号GR2024HL2001536)

土地矿产 2024-05-14 纠错
项目编号: N0129FC240743
业主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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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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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详情
  • 项目进度

正文

挂牌价 *,***,***
保证金 *,***,***
房屋建筑面积 ***.****

项目名称 ****市阳光小区北楼*-***(原东安分理处营业用房)*处房产转让 项目编号 *************
挂牌起始日期 ****-**-** **:**:** 挂牌截止日期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标的
概况
标的坐落 ****省****市****镇延寿路阳光小区北楼*-***
基本属性 房屋建筑面积约(㎡) ***.** 套内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

宗地面积:****.**平方米;

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使用期限 ****年*月*日止
权利性质 租赁 用途 商务金融用地/商业服务
房屋结构 混合结构 所在层数 *-*层
房屋户型 房屋朝向
房屋现状 租赁情况 闲置 装修情况
抵押情况 配备电梯
欠费情况 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实。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其他情况

*、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黑********市不动产权第*******号,权利人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坐落阳光小区北楼*-***。权力性质为租赁/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商业服务,宗地面积:****.**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层数*层,所在层数*-*层。

*、转让标的土地性质为租赁,由受让方自行查询能否变更土地性质,转让成交后,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实际踏勘为准。

评估情况 评估价(元)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机构 ****恒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底价(元) *******.**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方现委托****联合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转让行为。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年第**次会议)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转让标的按现状(不包括设备、家具、装饰等)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包含交易须知等所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具体数据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产权登记及变更手续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含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等*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双方解除合同,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无息退还。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产权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联交所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交易
条件
资金缴纳方式 钱包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标的交割 *、转让标的交割事宜由交易双方在《产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转让标的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前所欠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及土地手续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税、费等费用。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成交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参与竞买的内部决策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次日起 **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和转让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后*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交易
指南
****规则

*、意向受让方在****前请务必遵照*交易平台(***.******.***)的《*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用户注册、项目报名及在线****具体操作方法可点击网页页首“交易指南”处查看。操作过程中请仔细阅读各类系统提示。

*、交易机构仅接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柜台转账方式支付保证金、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等相关款项,不接受现金支付。具体细则请点击进入“交易指南”处查看。

现场展示 *、展示时间: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展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季先生****-*******
****报名 报名时间 ****-**-** **:**:** 至 ****-**-** **:**:**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机构网站(***.*****.***)进行会员注册、选择转让标的报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缴纳:金额*******.**元,截止时间****-**-** **:**:**,按系统提示缴纳。

*、处置: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若非交易机构、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在****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意向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产权转让合同》的;(*)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的;(*)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安排 交易方式/****方式 动态报价/加价 增价幅度(元) *****.**
自由****时间 ****-**-** **:**:**-****-**-** **:**:** 延时****周期(秒) ***
服务费 由受让方在****成交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次性付清。
附件下载

联系
方式
咨询联系人 李先生:****-********
监督电话 ****-********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咨询地址 ****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
交易机构 ****联合产权交易所:***.*****.***
技术支持 ***-***-****
  • ****市阳光小区北楼0-101(原东安分理处营业用房)*处房产转让(国资监测编号GR2024HL20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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