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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优化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条款修改的通知

公告变更 2024-04-30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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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要求,市公管局决定对《关于优化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公业〔****〕***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优化措施”部分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减免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免除投标担保。

*、将“*、工作要求”第(*)部分修改为: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缔约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实施要求”第(*)部分内容删除。

*、将附件中“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非政府投资项目)”内容删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优化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关于优化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年*月**日

关于优化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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