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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花垣镇建设西路156号(盛世星城26号住宅楼)26栋108室(仅含基础装修,不含家具家电)(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出让 2024-04-18 纠错
业主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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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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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详情
  • 项目进度

正文

****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从未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办理相关事宜等所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

*、本公告中图片、文字、视频授权后可以下载传阅转发,但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涂改拍卖公告、图片、视频、拍卖须知、调查表中载明的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该标的物负责的拍卖辅助机构是:****中环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上述机构完成:

(*)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

(*)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等;

(*)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竞买人委托相关机构办理业务存在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本次拍卖是以本院(****)川****执**执行案件启动,根据该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当事人住所地址等,在本次确定的拍卖日的*日前已通知双方当事人。(现对于以上无法确定通知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此予以公示,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公告

****市****区人民法院将于*********时*********时(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户名:****市****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花垣镇建设西路***号(盛世星城**号住宅楼)**栋***室(仅含基础装修,不含家具家电)

序号

证号

房屋坐落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单价(元/㎡)

总价(元)

*

*********/*********

花垣镇建设西路***号(盛世星城**号住宅楼)*****

车库/车位

**.**

****.**

*****

网询总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以及其整倍数)

特别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本次拍卖标的物原则上优先向车位所在小区业主出售。竞买人是否符合购买条件,请自行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小区物业等相关部门。

*房屋所欠水电气费、物业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此标的案外人占用中。

*、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税务部门特别规定各自负担相应税费(实际税率及缴税方式以标的物所在地税务部门为准),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买受人可持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申请应退还由卖方负担的税费(申请退还垫付税费时间为:买受人自收到成交裁定书之日起,**日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持本院执行裁定书自行交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等手续。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定时间,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排污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员,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示时间:*******日至*******日。

*、展示方式:网络展示。

*、本院已委托****中环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组织看样工作,有关看样、产权过户、按揭金融贷款等咨询服务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中环来拍官方”或登录***.********.***网站自助预约,产权过户、按揭金融贷款咨询电话:*** *** ****。

产权过户、按揭金融贷款咨询电话:*** *** **** 、***********。

*、本次拍卖是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满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房屋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切的瑕疵,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在竞买开始前向****市****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同到****市****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若为合伙购买标的,需提前*个工作日到法院办理合伙购买手续。如有委托他人进行购买需提前*个工作日提交公证后的委托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账号实名注册人)。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人或*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请买受人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社区、公安户籍等相关部门了解、咨询。

**、司法拍卖的****市住房已经纳入限购政策管理范围,竞买参与人应当事先确定是否具有****市购房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限购政策。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竞价成功后以无购房资格为由拒绝交纳成交价款的,按悔拍处理。针对****市外住房,竞买人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不动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切责任。标的物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锁定竞买人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市****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账号:*******************并在余款缴付后*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相关身份材料到****省****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市****区新河路*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于**个工作日内联系执行法官办理领取执行裁定书等相关事宜。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买受人只要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之规定,悔拍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抵冲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拍卖后,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次拍卖之间的差价,由原买受人补齐差价,拒不补齐的,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

法院监督电话:***-********(此号码只接受投诉,不接受咨询,监督范围仅为拍卖公司及平台不合规行为,对案件流程,信息不做解释,咨询请打公告上的咨询、看样电话。)

联系地址:****市****区新河路*号

****市****区人民法院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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