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对“新蒲新区湿地公园等3个公园保安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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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项目编号:贵中审采字〔****〕***号
*、项目名称:****等*个公园****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长征大道**号*楼*号
被投诉人:****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室、****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号楼
相关供应商:****市建投物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新蒲新区平安街**-*号*楼
当事人:****国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长征大道**号*楼*号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投诉人参加****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个公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贵中审采字[****]***号)采购活动,因对****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及请求:投诉事项*:就招标文件第*章公告*,申请人资格要求;*:落实****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投诉请求:*.撤回“****等*个公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重新招标。*.处以采购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活动。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在调查中,我局收到****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建投物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企业规模划分复函的认定。以及根据****市建投物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其控股股东****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相关资料,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条“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认定:****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归为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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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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