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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色市第一看守所、百色市拘留所、百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特种门、床具及安防设施采购(项目编号:BSZC2020-G1-000487-GXJT)质疑的回复函

公告变更 2020-10-22 纠错
项目编号: BSZC2020-G1-000487-GX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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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进度

正文


质疑人名称:****伟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地址:梧州市莲花山路**号第*幢

授权代表:黄苗萍

联系电话:***********

邮编:******

贵公司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市第*看守所、****市拘留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特种门、床具及安防设施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落款时间为****年**月**日),我公司于********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在第*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市第*看守所:序号*、*的“监室门”、序号*、*的“隔离病室监室门”、序号*的“普通病室监室门”、序号*的“禁闭室(单人监室)监室门”、序号**的“复合双朦钢制门”、序号**的“小**门(人行通道)”,技术参数上要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范生产,....。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公安部相关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投标时需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并没有强制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公安部相关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该技术参数存在矛盾,请贵公司予以答疑。

质疑答复:

感谢贵公司提出的宝贵意见,招标文件中需投标单位提供检验报告是为了提高此次采购设备的质量保障措施,并非属于对各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了使各潜在投标人不对该条款产生歧义,经研究现对该条款作出更正,具体详见****市第*看守所、****市拘留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特种门、床具及安防设施采购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有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招标人: ****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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