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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编号:CZZC2022-G1-250143-SHGC:1分标)

中标-中标结果 2022-09-15 纠错
项目编号: CZZC2022-G1-250143-SHGC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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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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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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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进度

正文

*、项目编号:(编号:********-**-******-**** *分标)

*、项目名称:****县龙茗镇、驮堪乡****年****

*、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扶绥县新宁镇兴港路**号

被投诉人:*:****;*:****森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壮族自治区****市****县****镇会荣大道恒丰国际新城状元府*号楼***号房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延长线***号绿地中央广场**栋*单元****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基本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代理机构回复中标单位 ****(以下简称: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品牌为:林悦,生产厂家为:中山市林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提供***光源、蓄电池、电脑控制器 相关部门质量认证,我公司对此答复存疑,请监督部门核对是否属实,并审查代理机构的公平、公正性、对客观事实采取回避,有与中标单位串通之嫌;关于投诉事项*:中标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具备生产资质,属于无效投标,应当取消中标资格;关于投诉事项* :我司对代理机构的公平、公正、客观性存疑,代理机构对客观事实采取回避,有与中标单位串通之嫌。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代理机构回复中标单位 ****(以下简称: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品牌为:林悦,生产厂家为:中山市林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提供***光源、蓄电池、电脑控制器 相关部门质量认证,我公司对此答复存疑,请监督部门核对是否属实,并审查代理机构的公平、公正性、对客观事实采取回避,有与中标单位串通之嫌。”的问题,经查证,****已提供相关部门质量认证材料,且招标文件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关于这点的相关证明材料。该公司投标文件符合《****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中标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具备生产资质,属于无效投标,应当取消中标资格。”的问题。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强制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资质,中标单位****投标品牌为林悦:生产厂家为中山市林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投标文件符合《****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我司对代理机构的公平、公正、客观性存疑,代理机构对客观事实采取回避,有与中标单位串通之嫌。”的问题。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属于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本机关不予受理。

*、处理结果:鉴于投诉人的所有投诉事项都缺乏事实依据,所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和《****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森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县龙茗镇、驮堪乡****年****(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分标)的采购结果有效。

*、其他补充事宜

/


****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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