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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信用等级评分有关事项的说明

招标-其他 2023-12-05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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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为贯彻落实推进建设全国统*大市场有关要求,省水利厅决定自****年**月**日废止《****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水发〔****〕**号),并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我省****招标投标投标人信用等级得分计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后续****招投标顺利实施,现就《通知》相关工作说明如下:

  自废止之日起,我省****招标投标停止运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统*运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相应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拟发布招标公告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后*栏,注明如下【参考】:

  《信誉等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删除“信用等级(****省)”,“投标人信用等级”得分只以“信用等级(全国)”计算,即“经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为***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级的,得分为*。无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等级得分按*级计算”,投标人只需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次。

  已发布招标公告,在****年**月**日(含本日)之后开标的,要发布修改公告调整告知潜在投标人,并保证修改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时间不少于**日。

  综合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为准。

  ****市水利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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