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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陈志飞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招标-其他 2022-01-30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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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所陈志飞蔬菜摊营不合格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年**月**日,我局对****市*所镇昌顺市场“*****所陈志飞蔬菜摊”进行监督抽检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陈志飞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年**月*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氯苯氧乙酸钠和*-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 年第 **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对该超市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只是进货销售,并不生产豆芽,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批次黄豆芽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豆芽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和投诉。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年**月*日经领导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黄豆芽*斤,当天均销售完,销售单价均为每斤*元,共卖了**元,货值金额共计**元。*****所陈志飞蔬菜摊属于食品摊贩,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检验不合格黄豆芽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

综上所述,*****所陈志飞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黄豆芽及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其行为已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的规定,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之规定论处。

据调查:当事人只是进货销售,并不生产豆芽,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批次黄豆芽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豆芽及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案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及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号文,****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日”的规定,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的规定和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号文,****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豆芽的违法行为,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元(***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元(***元)的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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