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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金花米行经营不合格绿壳鸡蛋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产权交易 2023-10-26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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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所金花米行经营不合格绿壳鸡蛋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日,我局对*****所金花米行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批次绿壳鸡蛋,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陈金花。检验机构:****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日,我局收到****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所金花米行*******日经营的绿壳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的残留量(实测值为**.*μ*/**,标准指标为≤**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绿壳鸡蛋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绿壳鸡蛋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绿壳鸡蛋,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步办理。

*****所金花米行无法提供该不合格批次绿壳鸡蛋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等相关进货凭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日。

*****所金花米行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项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属于第*次违法,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绿壳鸡蛋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已向我局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条第(*)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条第(*)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号文件,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整(¥**.**);*.处罚款**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元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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