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麦明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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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麦明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年*月**日,我局对位于****市*所镇*所商贸市场内麦明菊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批次****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麦明菊,检验机构:****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亚分所。
*、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年*月**日,我局收到****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黄豆芽(抽样单编号:********************)和绿豆芽(抽样单编号:********************)显示,在****市*所镇*所商贸市场的麦明菊菜摊于****年*月**日购进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经抽样检验,样品黄豆芽和绿豆芽中检出*-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豆芽。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检验不合格****的采购票据、购销记录台账及供货者的身份证等进货凭证,无法溯源。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步办理。经查明,****年*月**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均以*.*元/斤进货,各进货**斤,进货金额**元,以上批次豆芽均以*元/斤销售,当天已销售完,共销售**元,货值金额共计**元。麦明菊在****市宝真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蔬菜类农产品,属于小摊贩。麦明菊无法提供经检验不合格豆芽的采购票据、购销记录台账及供货者的身份证等进货凭证,无法溯源。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麦明菊经营不合格豆芽及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其行为已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的规定,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之规定论处。
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及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号文,****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日”的规定,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的规定和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号文,****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豆芽的违法行为,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项,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元(***元)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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