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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产权交易 2023-09-15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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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

债务企业名称:****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所在地:****回族自治区****市、石嘴山市、中卫市

债权总额:***,***,***.**元

*、债权资产

(*)****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元债权无担保措施。第*笔**,***,***.**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位于****市****区北京东路***号**-**层及扩建部分*,***.**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

*.债务人基本情况

****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回族自治区****市上海东路*号。经营范围:住宿、饮食服务、日用*货、烟酒副食*售,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阿拉善左旗*和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饭店(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诉讼执行情况

(*)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作出(****)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利息暂计至****年**月**日),共计**,***,***.**元;若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未按时清偿该笔款项,则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银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元,利息*******.**元(截至****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息合计********.**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行对本案《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元由被告****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高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年*月,我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年*月*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恢*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区北京东路***号国际饭店房产*,***.**平方米,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元债权、第*笔**,***,***.**元债权、第*笔**,***,***.**元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提供******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第*笔**,***,***.**元债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提供******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王信光、宋飞。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闫公路**号金阳大道*号。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销售(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尤胜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质押人/保证人:李正,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王信光,男,住福建省长乐市;

保证人:宋飞,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沙漠光伏产业园区。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组件)的制造、研发、销售;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宋飞。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第*笔**,***,***.**元、第*笔**,***,***.**元、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元,返还垫款********.**元,承担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中卫市银阳新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以卫市场(****)动押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有权对李正在中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价值*.***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对上述借款、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的规定,有权向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负担。后,银阳新能源不服*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元、利息******.**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有权对李正在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价值*.***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对第*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佳光伏电潮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和国担保法》第***条的规定,有权向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负担***元,由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负担******元。后,银阳新能源不服*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名下的机器设备***项,质押人李正持有的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上述抵押物、质物已办理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晋安光能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晋安光能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西****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及世纪大道***号房产*,***.**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更名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笔**,***,***.**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晋安硅业有限公司*-*幢房产*,***.**平方米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更名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笔**,***,***.**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

*.债务人基本情况

****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旁自强路口南***米。经营范围:单晶硅的生产、销售;单晶硅、多晶硅片的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温润安、张海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号乡海大厦****室。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矿产品(专控品除外)、煤制品、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自备列的出租;室内装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袁胜金、高红林。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经营范围:精煤加工、销售;中煤、煤泥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经前置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 涉及许可项目的,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经营)***。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山西明月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利平。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号乡海大厦**幢**层**号。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煤制品(不含洗选煤)、钢材、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袁胜金。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温润安,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张海涛,男,住山西省交城县;

保证人:温福顺,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魏圣东,男,住上海市闸北区;

保证人:梁学忠,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对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房产分别在****元、****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对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革林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对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房产、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房产、石国用(****)第*****号土地分别在****元、**元、****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对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签订的(基建)****-***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对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西****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及世纪大道***号房产*,***.**平方米以及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晋安硅业有限公司*-*幢房产*,***.**平方米、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上述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怡和星海汽车城幢*号*,***.**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

*.债务人基本情况

****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星光大道以南、规划*号路以西。经营范围:上海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汽车装饰;*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郑永岗、殷海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郑永利,男,住****贺兰县;

保证人:董禹,女,住甘肃省兰州市;

保证人:郑永胜,男,住****贺兰县;

保证人:王彩霞,女,住****贺兰县;

保证人:殷海涛,男,住****贺兰县;

保证人:黄彩红,女,住****贺兰县。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自愿解除双方****年*月*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由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利息截至****年*月**日,自****年*月**日起以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支付至给付之日;*、如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被告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对上述第*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有权对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怡和星海汽车城*幢*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元(含执行申请费*****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怡和星海汽车城*幢*号*,***.**平方米房产,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第*笔*,***,***.**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杨冰、朱云花、王长寿、王荣寿、王永寿、王鑫、张凯丽、王秀娟。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房产公司*楼。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荣寿、王鑫、王永寿。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经营范围: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炉渣砖、地面砖、轻型混凝土砌块、外墙保温墙体新型环保保温材料的制造、销售;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建材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凭许可证经营);罐式容器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杨冰、朱云花。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王荣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永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鑫,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杨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朱云花,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张凯丽,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秀娟,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共计*******.**元,****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被告****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负担,公告费***元由被告王长寿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被告****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杨冰、朱云花对上述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年*月**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杨冰、朱云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杨冰、朱云花负担;公告费***元,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永寿、王秀娟、王鑫、王长寿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银寿、王长寿、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赵淑珍、岳瑞兰、苪进祥、高小婷。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字路口。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银寿、赵淑珍、赵玉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星村。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水泥制品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刘爱军、刘亚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王银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赵淑珍,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岳瑞兰,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苪进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高小婷,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被告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对上述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年*月**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负担;公告费***元,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负担。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相应财产。

(*)****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以西工业用地**,***.*平方米及位于****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路**-*号工业用房*,***.**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周兴起。

*.债务人基本情况

****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鑫汇集团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贺兰县银河东路**号。经营范围:机制纸制造及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周兴起、殷小春、张冬青、罗飞、****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炳利、****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货总公司、张学文、刘生伟、杨宏荣、孙龙怀、蒋秀芳、侯爱娣、屠志平、肖静、范学智、孙文辉、杨宝山、李宁、化建海、康金怀、贾伏宏、李进林、马旭升、吴彦学、邢国伏、郑平、王建国、李晓阳、勉海涛、杨建平、李军毅、贾勇、张红生、任举、纳生忠、邢建华、桂学锋、保少华、张新凤、杨建新、叶金玲、曾荣喜、张保全、杨保云、杨立华、李其林、欧建华、许卫忠、贺建新、水江涛、陈燕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经营范围:轴承制造及销售;煤矿机械*配件的加工制作;停车场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马学清、马晓龙、马荣娟。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周兴起,男,住****市****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计算至****年**月**日),本息合计****.*******元,之后利息根据本金自****年**月**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证号为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土地(证号为贺国用****第***号、***号、****第*****号、*****号、*****号、*****号)及贺动抵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名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范围之外享有以被告****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证号为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号、********号)土地(证号为贺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周兴起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范围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周兴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后,原债权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第**条规定,作出(****)银执恢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剩余抵押物为抵押人****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及厂房*,***.**平方米。上述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号**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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