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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山药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招标-其他 2023-09-12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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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山药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县综合行政执法

不合格山药核查处

情况的公告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邓海连(****定城海连****摊位)销售的山药(销售日期:****.*.**),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处置情况

邓海连(****定城海连****摊位)销售的山药(销售日期:****.*.**)。

该摊于*******日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抽检产品为山药(****.*.**),抽样单编号:********************。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邓海连(****定城海连****摊位是******从****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粤海大道与龙山路交叉西北处(海口市菜篮子江楠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供货人为****,联系电话:***********,能提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该批不合格的山药购进***,单价**元/**,抽检了***,剩余***已经销售完毕,*售销售价格为**元/**,货值共**元,已无库存。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同时,该摊位对山药进行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的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条第*款”的有关规定。以上材料及相关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山药,同时履行了台账登记义务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处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免予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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