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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

产权交易 2023-06-15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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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进度

正文

****

****省****市****区人民法院

 (****)川****破申*

申请人:郑莉莎,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号*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伟伟,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石马镇绵通路*号。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帮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彪,公司员工。
  申请人郑莉莎****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绵通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公司在疫情*年因为疫情原因有大量应收款未能按时收到,目前在组织专业人员开始核对和清收账务,其公司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请法院不予通过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日,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石马镇绵通路*号,法定代表人为任帮禄,注册资本******人民币,公司股东为任帮禄(出资额*****人民币)、程斌修(出资额******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报废机动车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销售;****修理;资源再生利用技术开发。

根据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应****年*月**日前向郑莉莎退还保证金***元并承担违约金。****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郑莉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等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年*月**日作出(****)****执****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余**余件未执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所查询的信息,****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在其他地区法院亦有多个终结本次执行案件。

此外,****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年*月**日向****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现为****市农村商业银行长兴支行)借款*****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市****区石马镇的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截止****年*月**日,****绵通电梯有限公司该笔借款尚余********.**元本息未归还。

另查明,****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位于****市****区石马镇的土地及其上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厂房及办公用房未办理产权证)、****市涪城区御安街**号凯越诗蓝·御营广场办公用房**处、机器设备等。****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并将现有的厂房对外出租赚取收益。

本院认为:****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省****市****区石马镇绵通路*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郑莉莎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债人,具有申请人资格。****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目前对既有债务无法清结,又有新的债务产生,其资产的主要构成为固定资产,其中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是维系企业生存之根本,非经破产清算不能处分。****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的资金严重不足且财产不能变现,不能满足清偿债务之需,且已停止生产,并将现有厂房对外出租,已不具有改善经营局面而恢复偿债的能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条所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清算条件,****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郑莉莎****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海霞
*〇**年***日  

周大聪

周小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条第*款 债务人有本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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