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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财采[2018]3号

中标-中标结果 2018-01-10 纠错
项目编号: 书乐财采[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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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财采[****]*号

投诉人:****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省****市****区龙昆南路***号高院招待所综合楼***房

被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 ****

地址:****市蓝天路西**号名门广场北区**座***室

投诉人就《****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育器械区器械安装设备采购(第*批)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体育器械安装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人于****年**月**日及**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评分标准中要求“生产制造厂家获得**/*****:****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明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未明确执行标准,不应对厂家的认证体系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中要求“生产制造厂家获得********培训体系证书”。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明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未明确执行标准,不应对厂家的认证体系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获得:**/******-****《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星级服务认证证书”。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明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求中未体现的内容,不应该在评分表中评判。

(*)评分标准中要求“生产制造厂家同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明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未明确执行标准,不应对厂家的认证体系进行评分。

(*)评审办法和程序中要求“(*)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元,投标人报价如超过此预算的将作为废标处理。本项目采购预算已经有关部门核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投标人不能低于成本价恶意报价,如投标人的报价过低(低于采购预算的**%),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其价格构成的合理说明或其说明未通过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致认可的,则该低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报价,价格分为*分。(*)如中标人的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中标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不按工期完成项目‘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同时付款方式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个月后,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原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质保金,项目整体验收合格满*年后,由中标人提出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在此期间产品质量良好、且使用正常的,采购人在**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果此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中标人不及时更换的,采购人有权从质保金中取得补偿”。低于**%和低于成本没有必然关系。不应该以**%歧视低价者,和国家法律相违背。评判是否低于成本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力,招标人不应该修改法律规定的权力,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修改了评标标准和用户需求书至少**分的相关内容,影响了潜在投标人中标,应该重新招标而不是继续招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过了报名时间,影响到了潜在投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生产制造厂家获得**/*****:****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且加盖厂商公章)。”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明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不应对厂家的认证体系进行评分。和本项目实施无必然联系。

(*)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生产制造厂家获得********(********:质量管理 培训指南)”培训体系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且加盖厂商公章)。”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明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不应对厂家的认证体系进行评分。和本项目实施无必然联系。

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采纳部分意见并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且已发布公告,关于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 ****:****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是国际通用标准并非贵司所说的未按相关标准执行。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采购方为了项目质量,依法对与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提出要求,设立以上评分条款合法、合理。

关于投诉事项*、***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是全球公认的质量和诚信基准。而********培训体系证书即:(*** *****:质量管理 培训指南)是国际通用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组织,具有通用性,并非如投诉书中所说的未按相关标准执行。将此条进行评分与产品服务质量及售后服务有关,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条。故将此体系认证进行评分合法、合理。

关于投诉事项*、**/******-****《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该体系认证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并非如投诉书中所说的未按相关标准执行,将此条进行评分与投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相关,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条。故将此体系认证进行评分合法、合理。

关于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要求:生产制造厂家同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上*个认证所执行的都是国家标准”。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方为了项目质量,依法对与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提出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在*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的质量及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设立以上评分条款合法、合理。

关于投诉事项*、因本项目采购预算已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置**%这只是个参照值,如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预算的**%,则要求投标人对其价格予以合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只是告知各位投标人不要低于成本恶意报价,旨在保证项目所购原材料为正规合格的产品,设置更多的是提示告知作用,并不是限制供应商的自由竞争。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第***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次变更的招标文件并未更改采购标的及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存在影响包括质疑人在内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更正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规定对投标截止时间做了相应的顺延。

关于投诉事项*、*,在(平行天梯)用户需求书中:所投产品应符合** *****-**** 《室外健身产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的标准,这里已经很明确要求执行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并非如投诉书所说的未按相关标准执行。采购方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依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固要求生产制造厂家获得**/* ****:****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质量管理 培训指南)培训体系证书合法、合理。

本局查明:

该项目于****年**月*日由代理机构****在********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载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投诉人****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并于****年**月**日修改招标文件后在********网发布该项目招标更正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和**月**日再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受理。该采购项目****年**月*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淮安安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已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但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本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认证要求,被投诉人需详细说明其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以上认证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以上投诉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之规定,综合评分表投标人商务综合评比*栏中列明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结合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从售后服务、质量水平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对采购供应商所设定的各类认证与履行合同密切相关,故以上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参照对象是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而不是“采购预算”;并且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低价时,是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而不是由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合理说明,故该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该采购项目招标于****年**月*日在中国********网公告,原拟定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公示更正公告并将本项目开标时间顺延至****年**月**日,符合《****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第*、*、*、*、*项投诉项成立,投诉项的第*、*、*项不成立,现根据《****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条第(*)项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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