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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汉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点击数:1发表时间:22年10月15日

土地矿产 2022-10-15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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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征收土地公告
文件名称 ****征收土地公告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公开责任部门 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号 成文日期: ****年**月**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陕政土批〔****〕***号),将汉阴县城关镇解放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公顷征收为国有建设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被征收土地位置
汉阴县城关镇解放村。被征收土地具体面积和*址界畔以报批勘测定界图为准,地类及地上房屋、附着物数量、种类、权属等以现场核实和相关资料为准,并以此依法确定被征收人(户)。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主体是****,征收部门是汉阴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是汉阴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和汉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标准:
*、每亩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其中按土地面积**元/亩补偿给土地承包人,其余费用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其中村级提留**%,组集体预留**%。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年*季,每季每亩***元。
(*)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参照《****〈关于印发***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号)执行,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上浮执行。
*、过渡费支付标准。对于先拆后安置的拆迁户,给统建安置户每年补助搬迁过渡费****元,直到给安置户交住房为止,通知领取钥匙之日起享受半年过渡费(按拆迁协议时间结算)。
(*)安置补偿标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在收回被征收人(户)土地、房屋和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同时,给予安置房和商铺的安置补偿。①安置房为:**㎡/人、**㎡/户、**㎡/亩*
个部分合计为该户安置住房面积;②商铺为:**㎡/人、**㎡/户、**㎡/亩*部分合计为该户商铺面积(商铺面积*、*层各占**%)。被征收人(户)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①基本住房安置面积:**㎡/人×该户家庭安置人口+**㎡/户+**㎡/亩×该户的土地亩数=该户安置基本住房建筑面积;②商铺面积:**㎡/人×该户家庭安置人口+**㎡/户+**㎡/亩×该户的土地亩数=该户应安置的商铺建筑面积。上述*项合计再加上符合政策条件增加和奖励面积,即为住房和商业安置总建筑面积。根据解放村实际,对被征收人(户)实行统规统建安置小区(高层建筑)、商住分离方式进行安置,不实行另行划宅基地安置方式。
(*)安置条件、安置人口(户)的认定和计算、增加和奖励面积的条件、住房建设、安置面积大于或小于设计户型面积购房款的找补差价等其他涉及被征收人(户)的事项按照县政府批复的《城关镇凤台新区解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被征收人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面积有异议或不签字的,以测绘机构实地测绘面积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作为认定依据。
(*)奖励
*、安置以农业家庭为单位,根据家庭户中的安置人口数量和征收土地面积,按照《城关镇凤台新区解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分配安置住房和商铺安置指标。住房按照“先拆先选”的原则以户为单位选择确定楼层和房号;商铺按照“原居住较好地段,相对安置较好地段”的原则安置,在应安置面积相近的商铺中,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商铺房号并找补差价。
*、以组为单位,征收土地按每亩*㎡分配商铺;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按每亩**㎡商铺、**㎡住房分配,组集体可依法出租和经营,所得收益用于组集体积累或生活福利分配。
(*)社会保障
*、组集体所得固定资产收益在确保公共积累,扩大再生产的基础上进行再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各组村民大会讨论制定,报村民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汉政办发〔****〕**号)执行(对应的新文件出台后按新文件执行)。
(*)涉及到本方案和《城关镇凤台新区解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未规定的事项,由****授权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事*议”的原则确定。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城关镇凤台新区解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
(*)违法违章建筑及构筑物,通告发布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律不予补偿。
*、实施安排
请汉阴县城关镇解放村被征收人(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到城关镇人民政府及解放村委会申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补偿相关费用,办理土地、房屋等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房屋和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交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及解放村委会。
*、公告期: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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