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水巷片区(二期)三批房屋及土地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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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省征地补偿统*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年住房保障工作要点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甘建保金〔****〕*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发〔****〕***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号)《****关于发布靖远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靖政发〔****〕***号)《靖远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水巷片区(*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靖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水巷片区(*期)*批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项目名称:靖远县水巷片区(*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范围:东至永新街道路,南至规划西大街用地红线,西至*道水巷,北至靖乐渠(具体以发布的征迁红线为准)。
*、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征收及协议签订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通告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等类似、相似或同等性质的行为,对于抢建、抢栽的*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限期完成搬迁。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办公地点: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联系方式:****-*******
特此通告。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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