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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霞浦县医院新院二期医疗综合楼项目净化工程(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第(6)次答疑]

公告变更 2021-10-09 纠错
项目编号: 20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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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进度

正文

霞建招投标******

投诉人:****省君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号连捷国际中心****单元。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静霞 职务:执行董事。

投诉人委托代表:林泗荣(身份证号码:******************),****省君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投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号。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职务:董事长。

被投诉人委托代表:马学飞(身份证号码:******************),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县医院新院*期医疗综合楼项目净化工程(重新招标)于****年*月**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挂网招标,招标人为****省****县医院(下称****县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下称汇宏公司)。该项目于****年*月**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中标候选人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建设公司)。****年*月**日投标利害关系人****省君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君东公司)对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业绩内容向****县医院提出质疑,****县医院于当日回复,君东公司对****县医院的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于*月*日受理,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君东公司诉称:投标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提交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标段”涉嫌伪造竣工验收证明资料。*、“*****标段”施工合同上注明的项目经理是解华,竣工验收资料上注明的项目经理是****。施工合同上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和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不*致。根据招标文件第*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规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河北建设公司本次投标提交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标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应不计为项目负责人业绩,但是在本次评标结果中,河北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被认可,那么其肯定是伪造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以便蒙混过关,骗取中标,其业绩造假。*、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询到“*****标段”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这表明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的项目负责人应为****,并非解华。本次投标,河北建设公司伪造了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以骗取中标。请招标监督机构根据我司提供的有效线索对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类似工程业绩进行展开调查、核实,判定“*****标段”业绩造假,否决其本次投标。

河北建设公司辩称:“*****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是解华,****不是“*****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有参与“*****标段”的施工过程,在项目中担任项目副经理兼管技术工作。“*****标段”的施工合同上注明项目负责人和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注明的项目负责人*致,均为解华。“*****标段”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上的项目经理均为解华。投诉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询到“*****标段”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的信息不是河北建设公司录入的,具体情况我公司不知道。我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县医院新院*期医疗综合楼项目净化工程(重新招标)投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完全真实有效。

本局受理投诉后,调阅了****县医院新院*期医疗综合楼项目净化工程(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北京机构编制网、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核查了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投诉人、被投诉人进行询问。根据相关材料,调查基本事实如下:

“****县医院新院*期医疗综合楼项目净化工程(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第*点规定:“(*)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 分):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 * 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 **** *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包含净化工程),得 * 分。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 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 * 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 **** *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包含净化工程),得 * 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致,否则不予加分”以及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第*点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在****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标段”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均为解华,河北建设公司提供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项目负责人为解华,且该项目建设单位北京科学中心(原:北京科学中心筹建办公室)提供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由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我中心项目‘*****标段’,合同编号:********。中标项目负责人解华,施工期间、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该项目负责人均为解华,施工期间未变更”。

本局认为:

根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号)第*条规定及“****县医院新院*期医疗综合楼项目净化工程(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和第*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可以确定投标人提供的在****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标段”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均为解华,且建设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亦载明*****标项目负责人为解华。因此,投诉人君东公司以查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上“*****标段”的网上截图进而否定“*****标段”的项目负责人为解华证据不足。此外,投诉人君东公司提供的*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工程名称均不是“*****标段”,且无法提供原件,本局不予采信。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部委第**号令)第**条第(*)项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

驳回投诉人****省君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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