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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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投诉人:****宁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号*楼
联系人:曾丽霞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省****市****县洪川镇人民路**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县洪城电器经营部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县教育和体育局第*幼儿园****采购”(项目编号:****************)(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我公司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质疑答复中未列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见附件*(****县教育和体育局以及********中心****分中心质疑答复),内容如下:
****宁岭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县第*幼儿园****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质疑项目中标人****洪城电器经营部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条款的事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货物和服务非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收到质疑函后,我单位庚即对成交供应商进行核实,供应商已提供响应产品厂家检测报告,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质疑理由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法律依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
*、调查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县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县洪城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及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作出说明的通知书。
经查:
*、采购人在质疑回复时,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商业机密,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故没有提供事实依据。
*、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检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标产品型号:***-****/(*****)****-*的技术参数如下:
* 制冷量:*****,制冷功率:*****;
* 制热量:*****,制热功率:*****;
* 电辅热输入功率:*****;
* 能效等级:*级;
* 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 循环风量:**** **/*;
*室内噪音(高风档):**分贝,室外噪音:**分贝;
*制冷剂:环保冷媒,
经查,***-****/(*****)****-*参数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本机关认为:
根据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对照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型号参数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响应采购文件谋取中标情况。
*、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市财政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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