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财购罚决字〔2021〕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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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财购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焦作市解放区塔南路***号-*付**号
经检查,你单位在代理****县水寨镇银张村新农人彩虹农场深水井灌溉工程(伊政采【****】***号)、****县葛寨镇人民政府****年葛寨镇王庄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伊政采【****】***号)、****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伊政采【****】***号) 、城关街道办瓦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花卉苗木培育基地水利项目(伊政采【****】***号)、河滨街道办闵店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伊政采【****】***号)采购活动中,存在:*、代理协议无明示收费标准。*、未督促协助采购人编制验收方案、完成履约验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信息公告不完整。
综合以上事实,认定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条、第**条第*款。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元,并予通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开户行:建行****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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