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眉财投诉处﹝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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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号
被投诉人:****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号*栋*单元**层****号
相关供应商*:****森茂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号*幢****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号自编**-**栋*楼、**栋*楼北侧
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
投诉事项:****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第*中标候选人)样品的锁具、门铰上有品牌、商标等信息;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中标候选人)样品的水盆、水龙头、锁具、导轨、门铰上由品牌、商标等信息。
投诉人称:****深茂家具有限公司样品的锁具、门铰上有品牌、商标等信息;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样品的水棚、水龙头、锁具、导轨、门铰上有品牌、商标等信息。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规定“提供的样品为盲样,既不能含有公司名称字样或其他可能显示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表示等。”以上*家公司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并未对这*家公司的样品评分作*分处理。
采购人答复称:我院在****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第*章**、投标样品清单及规格要求,“提供的样品为盲样,既不含有公司名称字样或其他可能显示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表示等。”表述的意思为: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不能含有投标单位的名称字样;“可能显示投标单位相关信息”是指其投标人本身的注册商标、英文标识、公司名称缩写、公司****、公司专利号等可能显示其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标识。
代理机构答复称:该项目于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关于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我司郑重明确答复:我司提供的样品均为盲样,不带有投标人任何品牌、商标、投标人相关信息。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我司提供的样品是盲样,没有我司独有的品牌、商标、投标人信息等,具体详见实物样品。样品递交于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号后我司未再移动或接触。
经审查查明:
****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项目于
以上事实,有影像资料、评审复议报告、采购文件、投诉答复函、调查取证记录、电话录音、****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样品照片、投标文件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上并未有注册商标、英文标识、公司名称缩写、公司****公司专利号等可能显示其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标识。部分样品配件上确实含有自身所带品牌信息,但此类信息仅为配件的品牌或商标,并非样品自身的品牌、商标,也不是投标单位相关信息,不足以泄露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不足以让评审专家识别出该样品属于哪*家供应商提供,不会影响评审委员会的判定。评审开始前和评审过程中。也没有人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其所投产品的品牌或者其投产品的特殊标识,从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也无法知晓样品品牌及商标,样品进行编号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并不知晓样品所对应供应商名称,仅按照样品序号对照样品打分表进行评分,并不会影响采购结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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