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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眉财投诉处﹝2021﹞7号》

中标-中标结果 2021-08-13 纠错
项目编号: 51140120210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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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进度

正文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

被投诉人:****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单元******

相关供应商*:****森茂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号自编**-***楼、***楼北侧

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 *******就****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向其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 ******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第*中标候选人)样品的锁具、门铰上有品牌、商标等信息;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中标候选人)样品的水盆、水龙头、锁具、导轨、门铰上由品牌、商标等信息。

投诉人称:****深茂家具有限公司样品的锁具、门铰上有品牌、商标等信息;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样品的水棚、水龙头、锁具、导轨、门铰上有品牌、商标等信息。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规定“提供的样品为盲样,既不能含有公司名称字样或其他可能显示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表示等。”以上*家公司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并未对这*家公司的样品评分作*分处理。

采购人答复称:我院在****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第*章**、投标样品清单及规格要求,“提供的样品为盲样,既不含有公司名称字样或其他可能显示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表示等。”表述的意思为: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不能含有投标单位的名称字样;“可能显示投标单位相关信息”是指其投标人本身的注册商标、英文标识、公司名称缩写、公司****、公司专利号等可能显示其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标识。

代理机构答复称:该项目于 *********:**(北京时间)开标,经资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名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别是:第*中标候选人:****森茂家具有限公司,报价:****.**元;第*中标候选人:广州市*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元;第*中标候选人: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报价:****.*****元。经采购人确定,于 *******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元。关于投诉事项的特别说明:对招标文件第*章规定“提供的样品为盲样,既不能含有公司名称字样或其他可能显示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标识等”和“样品上显示出品牌、商标、投标人相关信息等情况的,样品评审得*分”的具体说明是指其投标人自身的品牌、商标、英文标识、公司****、公司专利号、公司名称缩写等投标人自身的相关信息。本次采购工作中,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样品封存于样品递交地点。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关于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我司郑重明确答复:我司提供的样品均为盲样,不带有投标人任何品牌、商标、投标人相关信息。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我司提供的样品是盲样,没有我司独有的品牌、商标、投标人信息等,具体详见实物样品。样品递交于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号后我司未再移动或接触。

经审查查明:

****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项目于 *******通过********网发布采购公告,因参数有变更正公告分别于 ****** ******* *******通过********网发布,采购活动开始时间为 *******上午**:**(北京时间),中标公告于 *******通过********网发布。我局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并于*******在眉州大道****市财政局***办公室邀请有关人员现场问询取证。经查证,****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所有样品均进行了编号,编号由现场监督保存,样品评分结束前未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投标供应商样品对应编号,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编号和样品打分表对样品进行评分,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才得到样品编号,并对照供应商信息填入项目评分表。****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和广州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标注产品配件品牌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无法知晓供应商所投产品配件品牌、商标情况。经过对比采购机构提交的样品照片,****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上没有投标人的品牌、标志、标识。****森茂家具有限公司锁具钥匙上有“*********”字样,该标志为广东乐思富*金制品有限公司锁具品牌标志;门铰上有“*** *** 字样,该标志为门铰材质标志,并非品牌标志。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盆上有“*** *** 字样,该标志为水盆材质标志,并非品牌标志;水龙头上无任何标识;锁具钥匙上有“**.*% **** ********* **** *********”字样,该标志为抗菌消毒功能介绍;导轨上有“***********&***;**********”字样,该标志为翡致伟(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导轨品牌标志;门铰上有“***”字样,该标志为“广东东泰*金集团”门铰品牌标志。经过评审委员会共同认定,此类标识均不属于投标人的品牌、标志、标识,不足以泄露投标供应商信息,无法判断样品归谁所有。经调查,评审开始前和评审过程中,也没有人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其所投产品的品牌或者其所投产品的特殊标识。

以上事实,有影像资料、评审复议报告、采购文件、投诉答复函、调查取证记录、电话录音、****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样品照片、投标文件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仪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上并未有注册商标、英文标识、公司名称缩写、公司****公司专利号等可能显示其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标记标识。部分样品配件上确实含有自身所带品牌信息,但此类信息仅为配件的品牌或商标,并非样品自身的品牌、商标,也不是投标单位相关信息,不足以泄露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不足以让评审专家识别出该样品属于哪*家供应商提供,不会影响评审委员会的判定。评审开始前和评审过程中。也没有人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其所投产品的品牌或者其投产品的特殊标识,从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也无法知晓样品品牌及商标,样品进行编号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并不知晓样品所对应供应商名称,仅按照样品序号对照样品打分表进行评分,并不会影响采购结果。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财政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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