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台湖镇104(部分)、109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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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台湖镇***(部分)、***地块**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交易项目编号:********************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区台湖镇***(部分)、***地块**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在建工程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 *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区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及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间只产生*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当地政府对土地、在建工程或者未来房屋买卖、许可证办理的政策与法规应自行了解,并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标的无法完成过户变更责任自行承担。*、受让方应在签订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签署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要求格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自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剩余款项采用场外结算方式;(*)我方将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我方对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项目、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我方应在签订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签署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要求格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我方受让成功后,经转让方授权后对“未挂牌部分”开发建设工作代为管理,未挂牌部分的开发建设主体为转让方,由我方协助未挂牌部分实际管理工作,代为管理期间我方不收取管理费用,直至未挂牌部分办理完毕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并正式移交转让方。(*)同意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我方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如因当地土地及在建工程相关政策原因或我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项目,再次进行公开转让;(*)我方取得标的资产的预售许可证后,转让方将对***地块**其他类多功能用地*#楼*座*、*、**层(共计约****.**平方米,下称“移交房屋”)以人民币**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在具备条件后,我方须负责将“移交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转让方名下。(*)我方须按照本项目已取得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已设计完成的园林绿化大小市政方案及施工图,继续高标准、高质量开发建设,把本项目建设成本区域标志性园区;我方确保本项目不迟于****年**月底至****年**月底期间*续达到正式运营条件。(*)我方须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本项目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协议文件)等。我方须按协议文件的约定履行未付价款、以及后续款项的支付义务,协议文件的未付价款、以及后续款项(不含未挂牌部分)均由我方承担。转让方协助我方办理上述协议文件的主体变更手续。 (*)为保障本项目能够按计划时间正式投入使用,本次挂牌交易评估基准日至《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日期间,本项目的施工作业及其他工作正常进行,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均由我方承担。(**)我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款及披露事项中约定的款项后至上述第(*)、(*)条约定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期间,双方共同对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进行管理。(**)若本项目成交,同意交纳*%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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